企业境外上市,为何要设置多层离岸架构:BVI+开曼+香港公司

为什么许多公司要注册多家离岸公司,且层层套进呢?实际上这样的双层或者多层离岸公司结构很常见,称之为  .

PART/1
为什么要设置VIE架构?
1 为规避风险  
以离岸地注册的公司作为母公司,再以该母公司持有位于世界各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目的的公司,可以以其有限责任规避控股者风险或最终受益人风险。不论是投资、贸易或服务,离岸公司以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备案迅速、保密以及零税率成为跨国商业组织的最佳选择。为了合理进行跨境商业交易的规划,一些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已经成为与离岸公司同时使用并设置合规结构的有力工具,例如BVI、开曼、马绍尔、塞舌尔等。    

2 为顺利进行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这种情况多见于境外上市或投资的公司,即所谓“红筹结构”或“海外投资结构”。对于在美国、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如果该母公司在塞舌尔注册子公司,则子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不受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约束。中国联通的操作就属于这一例:其母公司为BVI联通集团,拥有A股中国联通600050的51%股份。2000年,联通0762在香港注册,并在香港上市。为了将联通A股的资产注入联通0762,以助其在香港融资并提升股价,联通集团注册了另一BVI公司--联通新世纪,作为BVI联通的全资子公司。之后,联通集团将CDMA网络的北方各省资产注入BVI联通新世纪,而联通0762随即收购了BVI联通新世纪,完成了资产的转移。

3 为重组海外资产
这种情况常见于进行过海外扩张,但未能合理规划股权结构的公司。

例如出版业的一家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非上市),为进行业务扩张,曾在90年代扩张过日本、美国、欧洲、南美等地十几家分公司和办事机构。除一部分分公司是独资以外,很多机构都是与当地的合作伙伴进行合资,甚至发生了交叉持股的现象。近几年,此公司需要准备上市,面临重组海外资产和收益的情况。但由于股权归属不同,利润统计、征税、资产核算等都有很多麻烦。于是该公司使用多层BVI结构:首先成立一间BVI 公司(BVI1),作为国内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后该子公司注册若干BVI a, BVI b...等,每个BVI对应一个海外合资公司,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母公司的所有权转让给BVI a,b,c,d。最终由BVI 1公司控股,将所有BVI a,b,c,d都列为BVI 1的全资子公司。

这样海外资产的结构通过多层BVI的形式梳理完毕,方便今后的股权操作以及分拆上市。而另一方面,所有海外的利润,都可以作为国内公司的投资收益,而不是经营利润,从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PART/2
VIE架构搭建模式:BVI+开曼+香港公司 
 
VIE第一层架构搭建——设立BVI公司
BVI注册离岸公司,程序简单,费用低,无实地经营不需要交税,具有很高保密性。正因为BVI公司的种种优点,在BVI设立第一层架构方便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同时让开一些禁售期的限制,因为极高的保密性,还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对公司而言,无实地经营无税收,只需每年缴纳很少的管理费。

VIE第二层架构搭建——设立开曼公司
对于运用中国香港红筹上市的企业而言,通常在BVI公司下面会设立一个开曼公司,在开曼设立公司程序也比较简单,对于BVI而言,其监管更加严格,但对于其他非避税港的正常国家相比,其政策又要宽松很多。

注意:虽然BVI公司条件更好,但是对于BVI设立的公司,其股东信息保密,每年无需做审计报告,是无法通过上市监管的,在这种下,一般企业会选择监管更加严格,但是又无税收的开曼公司作为海外上市主体。除此之外,将上市主体设立在开曼公司,是因为目前中国香港只允许注册地在中国香港、中国、百慕大、开曼这四地公司在港上市。

VIE第三层架构搭建——设立中国香港公司
中国企业通过海外间接上市,通常会把最后一层设置在中国香港公司,主要是因为中国香港与内地有税收优惠的政策。中国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内地更容易进行税务减免。在中国境内实体企业想要把利润汇出,如果离岸公司设置在中国香港以外的其他国家,一般税收为20%,但是如果设置在中国香港,最低可达5%。

PART/3 PART/3VIE架构下利润如何转移 
 
VIE架构下,利润一般产生在境内的运营实体,利润转移的路径通常是:境内运营实体→ WFOE → 中国香港公司 → 境外控股公司。由于WFOE是股权上100%受控于中国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公司股权上又100%受控于境外控股公司(即上图中的开曼公司)。因此,利润从WFOE到中国香港公司,并进一步从中国香港公司到境外控制公司,都是以“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红利分配的形式完成。 WFOE  

VIE结构下,由于境内公司与WFOE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是通过VIE协议实现控制的。因此,境内运营实体产生的利润也是通过VIE协议转移到WFOE,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WFOE向境内运营实体独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等服务,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咨询服务费;

在VIE架构下,往往将法律上可以由WFOE持有的IP都转让给WFOE,而后WFOE再许可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并向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

WFOE通过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从境内运营实体收取的费用往往能占到境内运营实体利润的全部,由此实现利润从境内运营实体到WFOE的转移。

在VIE架构搭建过程中,BVI公司、开曼公司,中国香港公司都有着各自的分工与用途,缺一不可。

中国香港红筹上市,是大多数国内互联网海外上市企业所推崇的方式,其操作模式一般为:

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利用这个离岸公司协议控制(VIE模式)境内公司,以该离岸公司为平台发售优先股或可转股债券给基金或者PE进行私募。

PART/4
为什么流行在开曼、BVI、香港设离岸公司?  

(一)法律及司法体系完善,可预见性强

开曼和BVI为英国的海外领地,法律体系为英国普通法体系,政治和法律系统都很成熟、稳定,不会发生朝令夕改等情形,且发生纠纷可上诉至英国枢密院,对法律结果可预见性强,能赢得公众信任。对于香港,其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体系,法律体系完备,且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相比美国和欧洲,中国背景企业家对其更有亲近感,其流行性自不必多言。

(二)开曼和BVI公司法规则灵活,容易实现商业目的

此外,开曼和BVI的公司法规则灵活,例如,投融资项目很重要的公司股份回购安排,甚至是拖售权条款(Drag-along),在中国公司法下很难实施,但在开曼和BVI公司法下的可操作性就灵活得多

PART/5
为啥红筹架构海外融资和上市主体一般为开曼公司?   

 

(一)相比BVI公司,开曼公司透明度及股东权利保护程度更高

中国背景红筹架构的海外融资及上市主体绝大部分为开曼公司,BVI公司比开曼公司有更强保密性,也就是说信息透明度较差,且开曼的公司治理(例如股权权利保护力度)比BVI更完善,所以相关交易所更愿意接受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此外,因BVI公司有更强保密性,所以一般用来做股东的持股SPV。

(二)历史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区别对待

此外,在2022年1月1日之前,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将拟上市的公司主体注册地分为两类:

认可司法区域(Recognized Jurisdictions):中国香港、中国、开曼和百慕大;

可接受司法区域(Acceptable Jurisdictions):包括BVI在内的21个法域。相比于包括开曼的认可司法区域,在包括BVI的可接受司法区域注册的公司主体需要额外在Pre-A1程序中事先证明其规则对股东的保护力度不低于香港法律规则。虽然2022年1月1日生效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删除了上述司法区域的区分,但鉴于开曼公司法体系及透明度比BVI更完备等原因,红筹架构中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仍然是绝对主流。

如今VIE模式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重要通道,但也增加了企业涉及税务方面的风险,因此,选择的涉税服务代理机构一定要专业,能够为企业在涉税方面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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